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哮喘診斷
一、 臨床診斷依據:
1. 反復發作的喘息、呼吸困難、胸悶或咳嗽,多與接觸變應原、冷空氣、物理、化學性刺激、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、運動等有關。
2. 二、發作時在雙肺可聞及散在瀰漫性,以呼氣相為主的哮鳴音,呼氣相延長。
3. 三、用平喘藥能明顯緩解症狀。
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可以建立臨床診斷。通過隨診治療後的反應符合哮喘的規律,可以確定診斷。
  二、 協助哮喘確診的檢查:
症狀不典型者(如無明顯喘息和體徵),應按具體情況選擇下列檢查,至少應有下列三項中的一項陽性,結合平喘治療能明顯緩解症狀和改善肺功能,可以確定診斷。
  1.支氣管激發試驗或運動試驗陽性:支氣管激發試驗常採用組織胺或乙酰甲膽鹼吸入法。吸入組織胺累積劑量7.8mol或乙酰甲膽鹼濃度8mg/ml以內,肺通氣功能(FEV1)下降20%者為氣道高反應性,是支持支氣管哮喘的有力證據,一般適用於通氣功能在正常預計值的70%或以上的患者。
  2.支氣管舒張試驗陽性:吸入2激動劑後15分鐘,或強化平喘治療(包括激素的使用,故亦稱激素試驗)1-2週後,EFV1增加15%以上,且絕對值增加>=200ml為陽性,適用於發作期,EFV1<60%的正常預計值者;
  3. PEFR日內變異率或晝夜波動率≥2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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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koujac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